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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两头部券商IT人员曝出“老鼠仓”,趋同交易金额超千万元,证监局出手了!
两起券商IT人员“偷看底牌”炒股被罚的案子,关键点都在这了:
️一、两起“偷抄作业”事件始末
中信证券李海鹏案(罚426万)
身份:IT部门高级经理,管着公司核心系统(CRM系统),能偷看所有客户的交易底牌(账户、持仓、买卖记录)。
作案手法:
盯上自家托管的一只知名私募基金(业内推测是高毅资产旗下产品)。
让老婆操作小姨子和老婆的股票账户,自己躲在幕后指挥:“XX基金买啥,咱就跟着买!”。
成果:3年多跟风交易76只股票,赚了213万。
结局:违法所得全没收,再罚一倍(合计426万),申辩理由全被驳回。
华泰证券邵某案(罚107万)
身份:分管投研系统的技术高管,能实时查看公司自营盘的股票操作(买啥、买多少、为啥买)。
作案手法:
控制“杨某”账户(亲属或关联人),抄公司自营盘的作业。
额外骚操作:作为券商员工,法律明令禁止炒股,但他14年来用该账户买卖股票3.47亿,结果还亏了262万。
结局:内幕交易部分“没一罚三”(赚19万罚58万),违规炒股再罚30万,合计107万。
二、IT人员作案有多“狠”?
权限即漏洞:两人都是靠系统管理权限轻松拿到核心数据——李海鹏能看所有客户交易,邵某能看公司自营盘。这类岗位在券商内部属于“隐形大佬”,但监管常忽视其数据接触风险。
隐蔽性强:用亲属账户+多券商开户(李海鹏的账户开在广发、东方财富),交易设备高度重合,但绕过了内部监控(以为能瞒天过海)。
长期作案:李海鹏干了3年,邵某违规炒股14年——说明券商对员工行为监测形同虚设。
三、罚单背后的监管“狠招”
申辩?没用!
李海鹏狡辩“我有的交易比基金还早,不算抄作业”,监管直接怼回:“你看了基金底牌(历史持仓),提前埋伏也算作弊!”。
亏钱也照罚!
邵某炒股亏了260多万,但违规就是违规,罚30万没商量——监管态度:赔钱是你菜,犯法就得挨打。
IT岗被盯死:
最新政策拟将IT人员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券商查他们和家属的账户,堵住权限滥用的后门。
四、券商风控的“打脸现场”
中信证券成罚单大户:去年被罚10次,漏洞包括:员工帮客户作弊开户、代客炒股、甚至保荐造假。
系统权限管理儿戏:IT人员能随意查看客户数据,登录记录无预警(邵某9个月登系统近千次,无人察觉)。
自营盘信息“裸奔”:邵某作为技术负责人,看自营操作如逛菜市场——投研和风控部门的脸往哪搁?
总结:警钟为谁而鸣?
对从业者:别以为IT岗“安全”,现在偷看数据就是往枪口撞;用亲属账户?监管早摸透这招。
对券商:权限管理别做样子,再不严查IT、投研等关键岗的系统日志,下次罚的就是公司。
对投资者:你的交易数据可能被“内鬼”窥视——选券商时,合规记录比佣金高低更重要。
这两张罚单像是两记耳光:一记打醒以为“技术岗不会被抓”的侥幸者,一记抽醒“风控走过场”的券商。金融数据就是权力,管不住权限,下次崩塌的就是行业信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李海鹏,男,1988年7月出生,时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海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海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海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海鹏知悉未公开信息
2015年4月24日,高某基金成立,托管人为中信证券,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2018年12月起,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二、李海鹏实际控制“程某1”账户组,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股票情况
(一)“程某1”账户组的基本情况
1.“程某1”广发证券账户,2015年12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营业部,目前已销户。
2.“程某1”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20年6月15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营业部,目前已销户。
3.“程某2”广发证券账户,2020年10月2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营业部,目前已销户。
(二)李海鹏实际控制“程某1”账户组
李海鹏与程某2为夫妻关系,程某1与程某2为同胞姊妹关系,三人关系密切。涉案时段内,“程某1”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程某2本人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程某1”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涉案时段内,“程某1”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
(三)趋同交易情况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李海鹏控制“程某1”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6,483.80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131,370.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当事人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综上,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也包含其资产状况、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历史交易、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第二,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数量为基础,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计算结果无误,方式符合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
第三,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
第四,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是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客观证据显示,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综上,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370.21元,并处以2,131,370.2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5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邵某,男,1983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邵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邵某从业和获知未公开信息的情况
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取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内容包含股票信息、投资上限、有效期、投资理由等要素)等未公开信息。
邵某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登陆华泰证券OA系统(X系统集成到华泰证券OA系统,相当于OA系统的一个模块,用户登录OA系统后如有X系统权限,即可通过OA系统点击链接进入X系统)984次,平均每个工作日登陆4.66次,获知了华泰证券自营账户持仓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二、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邵某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杨某”证券账户开立于2009年5月8日,所属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02××××8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3和深圳股东账户01××××82两个账户。
上述区间内,“杨某”证券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755.89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72.5%,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06%,趋同盈利193,937.39元。
三、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2010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累计买入金额347,455,424.72元,卖出金额344,677,293.34元,盈利-2,626,095.2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邵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邵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3,937.39元,并处以581,812.17元罚款。
二、对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邵某没收违法所得193,937.39元,并处以881,812.1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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